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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佐治药言1(第3页)

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同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译文]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批准审理的,十个案件里没有四五个。其中乡亲邻居之间的口角是非,弟兄骨肉之间的反目成仇,仔细的探究,不过是一时负气、各不相让而造成的。若不是冒冒失失地提出诉讼的,就一定是有不肖之徒在他们中间播弄是非,挑拨离间。果真够得上审理的案子,平复他们的情绪,让他们明白事情的要害,对他们讲清楚得失利害的关系,一般说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能明白事情的真相,而申诉的理由也就因此而消除,当事双方也就握手言和了。偶尔也有案子在批准审理后,经过亲朋好友和邻里乡亲的调解处理,而强烈请求撤回诉讼,撤销立案审理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既已归于和睦友好,官府就应当加以成全。诉讼案件,可以平息的就平息,这才是让老百姓安定和睦的方法。绝对不要弦柱鼓瑟,固执已见,非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相见不可。这样,会伤害乡亲邻里之间的和睦,同时满足了差房役吏们的个人私欲。

[点评]衙门除官幕而外,类多喜事,不欲便休,藉以沾润,故谚云,一纸入公门,九牛拔不出,甚言其兴讼易而息讼难也。官若矜全,民必感颂,如察其事。若有讼师起灭者,亦当先宽愚氓,除留奸辈。

[译文]衙门除了官家幕宾诸人而外,大都喜欢制造事端,增添麻烦;事情搞得越复杂,他们就越高兴。原本很简单的事情,他们就是不愿意立刻善罢甘休,为的是企图从中渔利,雨露均沾,个个有份。难怪有谚语这样描述:"一纸入公门,九牛拨不出。"极为生动准确地说明了老百姓如果要起诉打官司很容易,但要想撤回申诉,不把官司打下去,却难之又难。官府方面如果对百姓加以怜悯和成全,同意他们撤回起诉,老百姓必定会感恩称颂。如果仔细调查事实,发现是有讼师在里面兴风作浪,挑动双方当事人打官司的话,也应该首先宽恕原谅那些还蒙在鼓里、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惩戒这种奸狡之徒。

千古法策要诀[原文]"求生"二字,崇公仁心,曲传于文忠公之笔,实千古法策要诀。

法在必死,国有常刑,原非幕友所敢曲纵,其介可轻可重之间者,所争止在片语,而出入甚关重大,此处非设身处地,诚求不可,诚求反复,心有一线生机,可以藉手。

余治刑名,佐吏,凡二十六年,入于死者,六人而已。仁和则莫氏之因奸而谋杀亲夫者;钱塘则郑氏之谋杀一家非死罪二人者,起意及同谋,加功二人;平湖则犯窃而故杀其妻者;有毛氏二人窃盗,临时行强而拒;杀事主者,有唐氏一人。

其他无入情实者,皆于初报时与居停,再三审慎,是以秋审之后,俱得邀恩缓减,是知生固未尝不可求也。

[译文]"求生"两个字,是崇公仁慈之心,通过文忠公之笔表现出来。这两个字,实在是千古刑罚政策的主要秘决。

按照法律,必须处以死刑的,就一定会被处死,国家有着自己固定的法律,原本就不是幕宾敢典意操纵的。那些介于可以从轻处理,也可以从重处理之间的案件,引起争议的虽只不过是片言只语,然而却关系到判处犯人死刑这样的重大问题。这种情形,除非设身处地、一心一意地去探求,否则是难以办案的。一心一意地去探求,反反复复地思考,心中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就可以藉手为人犯求得生机。

我研究刑法之学、辅佐律吏共二十六年,人犯中被判决死刑的人,只不过六个。在仁和有一莫姓妇女,由于奸情而谋杀自己丈夫,被判极刑;钱塘则有一郑姓妇女,因谋杀一家人被判极刑,参与此案的另两个人均未判死罪,原因在于他们只是参与谋划,没有杀人的意图,因而抵了一些罪;在平湖则有人由于犯了偷窃罪,故意杀害自己的妻子,被处以死刑;有毛姓二人行窃偷盗,偷窃被人发现时,使用暴力又遇到反抗,因而杀人,被判了极刑;而杀害服侍的主人,则有姓唐的一个人。

其他没有罪行能符合秋审中情实条款的从犯,在被报时,都予以开脱轻罪,并且再三地审查,谨慎地核实。因此在秋审之后,这些人都沐浴皇恩,被缓决或减免死罪。由此可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人生路未尝不可追求的啊!

[点评]求生非故出也,曰设身处地,反复诚求者,正平心静气准情酌理耳。此时容不得半毫私曲,参看下条,设死者相质,有词以对,一语可悟,合下二条反复参看。

凡凶杀等案,多出无心,苟非情重伤多,皆得缓决邀恩,但亦有片词之未协即介于实缓之间者办案定罪时,不可不先查秋审条款,以免错误。

[译文]替犯人求取一线微型机,并不是故意以重判轻或以有判无。每每设身处地地为重罪犯人考虑,反复地真心诚意地为他们寻找可以减免罪行的途径,正是平心静气地比照实情,斟酌事理,从而客观公正地判案。这个时候,是容不得有半点私心的。请参阅下条"设死者相质,有词以对"的说法,一句话就可以指点迷津。还应该和下边两条合在一起参阅。

凡是斗殴杀人等案件,多半是出于无心造成的。假设不是情况严重,伤人太多,都应该列入核审中的缓决类,以便等候皇恩沐浴。但这类情况中,也有由于片言只语不完全,而介于情实和缓决两者之间的。因此在办理案件、决定犯人罪名之时,不可不先查阅有关秋审法的条款,以免误判人罪名。

初报公文不敢草[原文]获贵初情,县中初报,最关紧要。驳诘之繁,累官累民,皆初报不慎之故。初报以简明为上,情节之无与罪名者,人证之无关出入者,皆宜详审节删。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

办案之法,不唯入罪宜慎,即出罪亦甚不易。如其人应抵,而故为出之,即死者含冤。

向尝闻乡会试场,坐号之内,往往鬼物凭焉。余每欲出入罪,必反复案情,设令死者于坐号相质,有词以对,始下笔办详,否则不敢草草动笔。二十余年来,可质鬼神者,此心如一日也。

[译文]对罪案要特别重视初报工作。县里面的首次案情报告,特别重要。繁冗的驳问反诘。既拖累当官的也劳累百姓,原因就在于初报时不够审慎。初次案情报告应该简洁明了,与犯罪情节无关的罪名,和案情无关的人证,都应该在详细审查核实后,加以删节。多一个情节,就增加一处疑问;多一个人证,就会添一份麻烦。怎么能不谨慎呢!

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定罪应该谨慎,就是免除罪名也很不容易。假如那个人应该抵罪,却有意识地给他开脱罪名,就是让已死的受害者含冤,死不瞑目。

以前曾经听人说过在乡会法场里,审讯人犯的坐号之内,往往有鬼魂出没。我每次要为人犯开脱减免死罪时,一定要翻天覆地酌量案情,研究犯罪情节。有时还假设让死了的被害者在坐号内和我互相对质,让他有话可说。在这之后,才开始办理。否则的话,我是不敢轻易草率地动笔定罪的。如此行事,二十多年以来,我的所作所为,都可以和鬼神对质。这种思想二十余年如一日,紧紧伴随着我的生涯。

[点评]杀死本宗期功尊长罪于斩决之案,如亲情轻,定例不准两请,而豫东等省办法,即于出罪语下,切实声叙情轻之故,皆得邀恩,改为监候,粤东自道光三年亦有成案,如遇此等案件,切勿遗漏声明。

[译文]犯了杀死本宗族尊长的恩德,是关涉到斩决与否的大案。如果确是情节轻的案子,按照规定是不准许作为介于两种罪行之间的案子来处理的。然而在东豫东等地方,办理这类案件时,就要在请求免除死罪的行文下面,切切实实地加以声明,并叙述情节较轻的各种理由。这样做了之后,都会得到恩准,改判为候斩,既暂缓死刑,等到刑部秋审时再行裁定。粤东从道光三年起,也有这样的案例处理。如果遇到这类案件,切记不要遗漏了要声明的话。

就事论事办案[原文]命案出入,全在情形。情者起衅之由,形者争殴之状。衅由曲直,秋审时之为情实、为缓决、为可矜,区以别焉。

争殴时所持之具,与所伤之处,可以定有心无心之分。有心者为故杀,必干情实,无心者为错杀,可归缓决。且殴状不明,则狱情易混,此是出入最要关键,审办时,必须令忤作与凶手,照供比试,所叙详供,宛然有一争殴之状,历历在目,方无游移干驳之患。

[译文]杀人案件的成立或不成立,全看作案时的情形如何。所谓情,是指造成杀人案件的原因;所谓形,就是指争斗殴打时的经过情形。造成杀人伤命的原因的曲直,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缓决条,或者可矜条的重要作主。

根据争斗殴打时的作案工具和被打的地方可以判断其为有心还是无心。有心的人,是属于故意杀害,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类;无意识杀人,是在争斗中误伤,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

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清楚,就易混淆罪案的情状。这是定不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必须让检验死伤的忤作跟凶手按照供词所述模拟犯罪过程。罪犯叙述得详尽的供词,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打的场面,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这样才不会在办案中出现差错,不埋下以后被驳诘的祸患。

[点评]办理械斗秋审册,须论人,莫论起,细核秋审条款,务使实缓得平,如四人为一案,三人火器杀人,一人一枪扎毙一人,应将三人为一起,入实,其一人另为一起,入缓。只须于两册内,加一。除某人入实缓外,字样便已明晰,慎勿笼统误入。

[译文]承办处理持械斗殴的案件,将其写入秋审案件的文书中时,只须论证犯人的具体作案情形,对于引起斗殴的原因则可不必论及。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仔细地核实刑部的秋审条款,务必要使将犯人归入情实类或缓决类罪案的证据充足,不可辩驳。比如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其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一个人。处理这个案子,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列成一个案子,定为情实条款;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归入缓决条。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上一句"除某人列入缓决外"这样的句子,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千万不要用笼统含糊的词句,使犯案定性不清。

莫株连良民[原文]脏真则盗确,窃贼亦然。正盗正窃,罪无可宽。所尤当慎者,在指反之人与买寄脏物之家,往往择殷而噬,藉端贻累。指反之人,固须质审,其查无实据者,亦可摘释;至不知情而买寄脏物,律本无罪,但不得不据供查吊。

向尝不差捕役,止今地保传谕,檄内注明"有则交保,不须投案;无则呈剖,不许带审。"亦从无匿脏不缴,自干差提者,此亦保全善类之一法。盖一经差提,不唯多费,且窃盗抢累,几为乡里之所不齿。以无辜之良民,与盗脏庭质,非贤吏之所忍也。

[译文]只要赃物确实,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窃贼的偷盗行为也就是可以确定的。主盗的罪行,没有什么值得原谅宽容的。需要谨慎对待的是,被贼诬陷行窃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盗贼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并且借故牵累诬陷别人入案,因而必须加以对质审问。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也可以释放。至于那些不明真理,受盗贼蒙骗而收买、窝藏赃物的人,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办案之人,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

以前官府对这些人派捕役去收审,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注明"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保,不须投案;没有窝赃的,则要写出原因,加以解释,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讯。"从来没有窝藏赃物却隐藏不上缴的人。自己到官府自首,也是保全善良百姓的一个方法;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不仅仅是要花很多钱,而且被盗贼牵连后,差不多会被同张之人唾弃不齿。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对质,并非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忍心去做的事。

[点评]盗贼辗转攀援,未必尽出有意诬人,或自分必死,或畏刑难甚,随口供指,冀延残喘者,大约十居六七,全在鞫狱者察言观色,司幕者守经达权,劝赞推敲,自分真伪,勿误随五里雾而使一路哭也。此中机变存乎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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